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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就業需求和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是目前最穩定、最可靠、最常見的就業形式,但也將使企業面臨更高的就業成本和就業責任。隨著各類企業的轉型和擴張,以及大量國有企業和中央企業對正式員工的人員限制相對嚴格,對一些臨時、輔助、替代崗位的需求大大增加,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出現在歷史時刻。這兩種形式不僅給企業就業帶來了便利,而且也隱含了更多的法律風險。
一、概念差異
勞務派遣是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派遣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勞動的新形式。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和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支付實際上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勞動力的就業和使用分離是勞動力派遣最顯著的特征。
勞務外包是發包人將公司的部分業務職能或工作內容承包給相關服務機構的一種就業形式,由服務機構根據發包人的要求安排人員完成相應的業務職能或工作內容。
二、就業需求差異
對于勞務派遣,用人單位需要的是派遣單位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人”。至于派遣工人完成了多少工作量,這與派遣單位無關。對于勞務外包,雇主需要的是外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商使用了多少勞動力,這與雇主無關。
三、管理模式的差異
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是對勞動者提供服務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可以通過培訓、考核、獎懲等方式提高勞動者的服務質量;在勞務外包中,發包人通常只能接受和管理結果,并通過提高或降低向外包人支付的價格進行質量管理,而不參與勞動者的管理。
四、法律關系的差異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
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動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北緱l款明確規定,勞動派遣單位應當承擔支付工資、社會保險等責任。
2、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的關系。
在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本質上是合同關系。雙方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派遣單位承擔為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要求和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服務費,雙方建立民事合同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用人單位取得管理和使用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應當向實際用人單位提供勞務。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勞動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動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可以看出,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但法律對兩者責任的定義不是很明確。當用人單位選擇派遣單位時,如果另一方在資格和經營能力方面略有缺乏能力,勞動爭議將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因為另一方缺乏承擔責任的能力。
發包人、外包人與勞動者在勞務外包中的關系:
1.外包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
外包單位聘請勞動者提供勞動或勞動,與勞動者直接就業關系。勞動者與外包單位形成管理與管理、監督、監督、指揮、指揮的隸屬關系的,雙方有勞動關系;協議形成財產關系,無個人隸屬關系的,雙方有勞動關系。因此,雙方之間可能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動關系,法律尚未強制規定,由外包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2.發包人與外包人的關系
發包人與外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雙方因訂立的業務外包合同而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來說,在勞務外包模式下,發包人支付報酬,購買外包企業的勞務成果。發包人外包為“工作”和“業務職能”。因此,雙方根據外包人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結果結算費用,合同的目標是“事情”。這種差異也是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重要區別之一,合同上寫著“人”或“事情”。
3.發包人與勞動者的關系
就法律關系而言,兩者之間沒有關系。工人只需提供外包商要求的勞動成果。發包人無權管理工人,除非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發包人不需要對工人承擔任何責任。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因工作對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勞務外包服務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員工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除確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外,承包人員工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無論是選擇勞務派遣還是勞務外包,企業都需要根據自身情況規范人員管理,最大限度地規避勞動風險,實現合法、合規、高效、有序的運行。
上一條: 企業把勞務外包出去應注意哪些問題?